第1742章(1 / 2)
第1742章
第三条受财枉法,即官吏受贿且违法处理公事。
第四条受财不枉法,即官吏受贿但没有违法办事。
第五条受所监临,专指不因公事而收受部下百姓钱财。
第六条坐赃,泛指以上五者以外的一切非法所得。
大唐律法对官吏收受贿赂这事,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,主要就是看受财之后有没有枉法。
法律明文规定: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,一尺杖一百,一匹加一等,十五匹绞。
唐朝的钱是用绢来计算的,当权者收受贿赂并且做了枉法的事,只要收了一尺绢就打一百棍,一匹绢还要加刑,十五匹绢就是死刑了。
但如果只收了钱财,没有做枉法的事,那量刑就轻了许多,律法上写得清清楚楚,不枉法者,一尺杖九十,二匹加一等,三十匹加役流。
↑返回顶部↑